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发布清水河县松树墕矿区建筑用白云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该矿权建筑用白云岩矿资源量15131.9万立方米,出让期限30年(采矿权期限届满,可以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续期),挂牌起始价22627.66万元。
项目地质勘查、普查报告、评估等前期费用作为出让成本另行计算,不在挂牌的起始价范围内,所有前期费用717万元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前缴纳。

基本信息
1.出让区块名称:清水河县松树墕矿区建筑用白云岩矿。
2.出让区块地理位置:清水河县窑沟乡阳坡村、道则石盘村。
3.开采矿种:建筑用白云岩。
4.勘查程度:普查。
5.资源储量:查明建筑用白云岩矿资源量15131.9万立方米,全部为新增推断资源量(TD),矿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
6.开采标高:1452米~1187米。
7.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新设采矿权,竞得后由竞买人按要求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松树墕矿区建筑用白云岩矿开采方案》进行开采。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竞得后由竞买人按要求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松树墕矿区建筑用白云岩矿生态修复方案》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相关义务。
9.首次出让期限:30年。采矿权期限届满,可以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续期。
10.出让区块面积:1.3213 平方公里(区块范围2000系国家大地坐标及面积见附件)。
11.挂牌起始价:人民币22627.66万元整(贰亿贰仟陆佰贰拾柒万陆仟陆佰元整)
12.底价:本次挂牌出让设立底价。
13.矿业权出让收益:依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综规〔2024〕12号)规定,按照竞争确定的成交价,一次性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
14.联合体投标:本次出让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出让人、交易平台基本信息
1.出让人: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
出让场所:清水河县城关镇永安街西街
2.交易平台: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二楼206(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二号)
网址: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219.159.12.165:8090/trade-engine/trade/index)
竞买人资格条件
1.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独立企业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录”。
5.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7.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1.公告时间:2026年7月11日10时起至2026年8月10日10时止。
2.报名时间:2026年7月11日10时起至2026年8月10日10时止。
3.保证金缴纳时间:2026年7月11日10时起至2026年8月10日10时止。
4.网上挂牌期:2026年8月11日10时起至2026年8月25日10时止。
5.网上询问期:网上挂牌期截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进行挂牌报价的,进入网上询问期。网上询问期为3分钟。
6.限时竞价期:网上询问期截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限时竞价,进入4分钟限时竞价环节。
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建议意向竞买人/竞买人自行踏勘,充分了解出让范围内的高铁、村庄、道路、水体、地下管线、地表附着物等对勘查开采的影响,并做好相关风险评估。
(三)竞得人在持有矿业权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四)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河道、文物、水利设施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林地、草地、军事设施、通讯光缆、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避让及保护措施,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工作应严格落实《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在新一轮找矿突矿战略行动中全面实施绿色勘查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024〕122号)等工作要求。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和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利用状态。
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节约用地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耕地、林地、草原手续。采用对林地和森林破坏小的开采方式,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林地,尽可能减少对林木的采伐。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小型矿山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后续采矿如涉及林地,应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
(五)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竞买人自行承担交易、政策、不可抗力产生的银行担保函或保证金经济风险。
(七)项目地质勘查、普查报告、评估等前期费用作为出让成本另行计算,不在挂牌的起始价范围内,所有前期费用717万元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前缴纳。
责编 | 田萌萌 · 校对 | 翟文静 · 审核 | 张朋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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