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调解:企业维权路径解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监理费的及时支付是保障监理服务质量与企业权益的关键,本文结合典型调解案例,为相关企业提供纠纷解决的实务参考与价值指引。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告监理公司与被告供水公司于2009年签订《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计收(即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原告主张“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双方最终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二、调解协议的关键内容与法律依据
根据(2017)陕0124民初100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的核心协议包括:
款项支付:被告供水公司需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监理费83600元;
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被告负担。
该调解协议的达成基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的规定,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企业应对监理费纠纷的实务步骤
结合本案经验,建设工程企业处理监理费纠纷可遵循以下步骤:
固定证据:留存监理合同、工程竣工证明、催款记录等材料(如本案中原告需证明“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
友好协商:优先与对方沟通,明确欠款事实(本案被告承认欠款为调解前提);
调解优先:若协商无果,可申请法院调解,缩短维权周期(本案从立案到调解仅需4天);
强制执行:若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可凭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延展建议与行动指引
监理费纠纷常源于合同约定不明确或付款条件争议,企业需注意:
• 签订监理合同时,明确监理费计算方式(如本案按工程造价比例)、付款节点(如竣工后付清)及违约责任;
• 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验收手续,留存验收文件作为付款依据;
• 若遇长期拖欠,可委托专业律师发送律师函或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如需了解更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策略,可关注后续案例分析或联系专业律师团队。
城市:泉州
领域:建设工程
作者: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的裁判文书,案号:(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判决书内容: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陕0124民初1003号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普汇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签订了周至县沙河补水输水管线监理合同,工程造价380万元,监理费按2.2%收取计83600元,工程竣工后付清。现工程已竣工投入使用多年,被告未付工程监理费,特状诉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清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欠款事实,自愿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建设工程监理费836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89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由收取945元,由被告周至县绿泉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军林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将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