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铁路分局吉林通信段通达电缆施工队
管理人公告
2026年2月26日,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26)吉7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吉林铁路分局吉林通信段通达电缆施工队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吉林铁路分局吉林通信段通达电缆施工队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现管理人为依法履行职责,公告如下:
一、吉林铁路分局吉林通信段通达电缆施工队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向吉林铁路分局吉林通信段通达电缆施工队管理人(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栋5层,收件人陈姣姣,联系方式1594830604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分配的,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6年4月7日9时在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13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三、吉林铁路分局吉林通信段通达电缆施工队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吉林铁路分局吉林通信段通达电缆施工队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四、吉林铁路分局吉林通信段通达电缆施工队在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债务清偿。
五、吉林铁路分局吉林通信段通达电缆施工队不得实施逃避债务、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
六、吉林铁路分局吉林通信段通达电缆施工队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铁路分局吉林通信段通达电缆施工队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公 开 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